2008年7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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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有家不肯归妻子无奈另嫁人 重婚因为不懂法宽严相济不起诉
通讯员 袁玉敏 张霞明 本报记者 汪嘉林

  6年前,出身湖南蔡锷村的王珍春来到宁波打工,认识了现任丈夫阿亮。可没想到王珍春与第一任丈夫扯不断的孽缘让她背负起“重婚”的罪名。最后在宁波江北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下,被不起诉的王珍春与其家人又恢复了以往平静的生活……
  1994年3月,王珍春与同村的阿志登记结婚,两年后生下一儿。从1998年开始借债外出经营生意后,阿志就从未回过家,借亲戚的钱一直没有还,对家里老小的生活也不闻不问,王珍春迫于生计外出打工赚钱。2002年辗转来到宁波,遇到了本地人阿亮,并得到他的细心照顾,让她感觉生活有了依靠。当阿亮向王珍春求婚时,她偷偷与老家联系,伪造了离婚证明。当时她误以为阿志本人找不到,是离不了婚的。为了能够与阿亮结婚,就只能做这样荒唐的事情。
  2002年6月28日,王珍春与阿亮领取了结婚证。后来听说离婚也可以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得到法院判决时,王珍春于2005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志离婚,同年7月14日法院判决离婚。
  2007年6月,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,宁波警方发现王珍春在湖南邵阳的户籍登记未注销,并对王珍春涉嫌重婚罪进行立案侦查。经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审查,认定王珍春虽然有重婚的行为,但因前夫有家不归,致夫妻感情失和,后于2005年得到法院判决离婚,其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不大。而且考虑到王珍春与第二任丈夫感情较好,并育有一女,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、促进社会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,该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其从宽处理。